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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5)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收 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概念和特征

  1.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了解)

  (1)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不在此列;

  (2)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不是指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收购;

  (3)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

  (5)上市公司的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了解)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种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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