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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5)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l2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四、协议收购规则

  1.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2.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B.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C.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1年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因此,C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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