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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5)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2.《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增发方式一:配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有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增发方式二:向不特定对象增发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l个交易日的均价。

  增发方式三:特定对象(非公开)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l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①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④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⑤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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