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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5)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A.甲公司的母公司

  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

  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

  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要点:

  1.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2.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3.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了解)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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