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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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了解)
《证券法》规定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6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划分,证券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两类。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再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问题。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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