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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5)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l 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l年及l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A.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40%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因公司经营状况欠佳,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

  D.除两年前财务会计文件有一次虚假记载外,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要求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股票发行价格,可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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