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
三、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了解)
1.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3.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怎么办:
(1)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3)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了解)
1.《证券法》规定,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情形有(可能出多选题):
(1)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2)公开发行可转债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3)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2.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对保荐人的要求
(1)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4.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l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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