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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5)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1.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2.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证券承销的协议

  (1)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2)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怎么办呢?

  ①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②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4.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证券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法定文件。

  【例题·简答题】 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甲公司得知本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已通过核准后,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自行卖给当地投资者,其余部分委托乙证券公司代销,并确定代销期限为4个月。请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

  『答案解析』不符合规定之处有:(1)甲公司不应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2)甲公司不应私自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l5%卖给当地投资者,而应通过证券公司承销;(3)代销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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