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特点是好学不好考。大家在学习时不仅仅要理解具体的规定,还要学会灵活的在考试或现实中应用,重点通过本章学会如何定性分析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问题。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具体的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的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名称 |
举例 |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 |
有名合同 |
合同法中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 |
无名合同 |
||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
诺成合同 |
买卖合同 |
实践合同 |
保管合同 | |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 |
要式合同 |
|
不要式合同 |
| |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 |
双务合同 |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 |
单务合同 |
赠与合同 | |
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 |
有偿合同 |
买卖、租赁等合同 |
无偿合同 |
赠与合同 | |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
主合同 |
|
从合同 |
担保合同 | |
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 |
15类合同 |
|
《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但是,有两个例外: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相关推荐:201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巧记顺口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