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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双方均可提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双方均可提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受害方提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且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合同中所订明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仲裁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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