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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六、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1.附条件的合同

  【举例】小王与某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主与小王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下个月房主的国外亲戚没有回来的话,那么就可以将房屋租给小王。此时“房主的亲戚是否回国”是不确定的事实,在合同中所附的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所附的条件的要求:

  ①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②所附条件应当是合法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将来必定发生的或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③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2.附期限的合同

  (1)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该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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