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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履行合同的是合同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履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3)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

  二、(重点内容)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新说法、新内容)

  1、履行主体

  (1)合同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

  (2)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而定,履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时,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

  【提示】事实行为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儿也可能会捡到钱包,也会交给警察叔叔,他所从事的行为就是事实行为。

  (3)如果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权利来履行时,还需要其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4)除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

  3、履行地点

  (1)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2)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可以约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即使是同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

  4、履行期限

  (1)对于履行期限,法律有规定的,应依其规定。

  (2)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当事人的约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3)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履行期限,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期限,特别在双务合同中可以分别约定两个对立债务的履行期限。

  【举例】A与B在2009年10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在10月30日先向B发送40%的货物,B立刻支付40%的货款,剩余部分的货物和货款均在11月2日交割。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对立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

  5、(简要了解)履行方式

  6、履行费用

  (1)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输物品的费用,但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履行费用有运送费、包装费、登记费、通知费等。

  (2)对于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3)(难点)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目的是最大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提示】先小钱,后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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