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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举例】A与B签订买卖合同,A向B发货,B向A付款,但是又约定了由第三人甲公司收取B公司的支付款项,这便是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注意,第三人甲是在A与B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1)关于第三人的事情

  第三人因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关于债权人的事情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使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3)关于债务人的事情

  债务人对第三人负有合同义务,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对抗第三人,债务人保留合同解除权。

  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

  【举例】A与B签订买卖合同,A向B发货,B向A付款,但是又约定了由第三人甲公司收取B公司的支付款项,如果B不向甲支付货款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不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追认,因为第三人甲并非合同的基本当事人,而是第三人,不能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只有A可以追究B的违约责任。B对第三人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如果B与A有抗辩权的,此时也不能对抗甲公司。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是付款方,乙公司是供货方,但双方在合同中又约定,由A公司向乙公司付款,这就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此时真正的合同当事人仍然是甲公司和乙公司,A公司仅仅是第三人。如果A公司不支付货款的,应该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2)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3)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

  (4)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下列有关甲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请求丙承担

  B.请求乙承担

  C.请求丙和乙共同承担

  D.请求丙或乙承担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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