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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举例】A与B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B向A购买1000台电脑,合同约定分两批购买,第一批购买600台,第二批购买400台,每批交货完毕后,B向A付款。第一批货物已按照约定交付并付款。第二批交货时,B发现该批电脑的配置明显低于第一批的质量,由于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A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此时B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3.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包括:

  (1)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2)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4.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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