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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举例】某日,某画家与某台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台商在1个月内先向画家支付10万元,画家在1年内给台商画一幅肖像,台商在1月之内来拜访画家并打算按照约定支付10万元的报酬,但此时画家由于车祸受伤住院,于是台商提出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如果画家将来病愈,那么其继续履行合同,向画家支付10万元;如果该画家不能病愈,且能够证明画家确实不能履行合同,那么台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台商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3.(重点内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

  【提示】可以归纳为“后履行一方丧失了履行债务能力”。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主观题)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有“确切证据”证明,不能仅以怀疑或道听途说的理由来中止履行合同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

  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简答题】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100万元,甲最晚于6月底前供货,货到付款。5月份甲从报纸上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即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案中甲明确得知乙丧失了履行能力,于是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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