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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四、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允许采取的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举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同时,乙对丙享有200万元的债权,当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此时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甲胜诉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丙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1.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孰低原则)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例题·简答题】在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对乙的债权为100万元。乙又是丙的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元,乙因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甲的到期债权得不到清偿,甲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数额是多少?如果甲对乙的债权为20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为l00万元,甲行使代位权的数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甲请求的数额应该以其所保全的债权为限,即只能请求丙向其清偿100万元。如果甲对乙的债权为20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为l00万元,则甲请求的数额应以乙对丙的债权数额为限,即只能请求丙向其清偿l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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