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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二)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举例】B对A享有债权,2007年2月10日A分别向甲、乙、丙无偿转让财产,其行为对债权人B造成了损害,此时B享有撤销权,2007年5月20日B知道了该事实,B可以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的行为。如果B不知道该事实,在2007年2月10日—2012年2月10日的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2)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发生

  (1)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提示】重点掌握第三人必须是“恶意取得”,这里是出题的关键点。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1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的;5年是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空调器厂签订一份空调器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7天内付款。后乙空调器厂在交货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根据规定,乙空调器厂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110050504]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根据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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