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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提示】担保法部分在本章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且难度毕竟大,因此我们安排在课程最后进行说明。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例如有关标的物数量的增减、质量标准的修改、履行地点的变动、标的物包装要求的改变等,都属于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但变更前后合同关系应保持连续性和同一性。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①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内容当然发生变化,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

  二是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而变更,如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②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由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二是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当某种特定情况出现时,当事人有权变更合同。

  (三)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1.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双方经协商取得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如原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应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2.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

  (2)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3)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

  (4)合同转让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通知对方,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5)合同转让如涉及批准、登记手续的,还须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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