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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举例】甲与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丙,此时合同的当事人为丙和乙,丙取得了甲原先在合同中的所有权利。

  2.《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人称之为让与人,接受权利的人称之为受让人。

  3.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4.(主从关系的一致性)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有以下几种:

  (1)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信任。

  (2)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

  (3)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项财产等。

  (4)从权利。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因此,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题·简答题】中国公民甲与乙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将其依法继承的文物转让给乙。乙为了牟取暴利将自己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了外国公民丙,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该转让行为无效。我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保护,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转移的渠道要受法律的限制,因此,乙将文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人,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注意事项: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

  (3)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举例】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债权额为10万元,在2009年12月6日到期,在到期前,甲将其债权1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又欠乙一笔8万元款项,到期日是2009年11月20日,先于甲转让的债权到期。如果甲不转让的话,这两笔债权是可以抵销的,此时甲将其债权10万元转让给丙后再要求乙清偿其8万元是不合理的,因此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丙行使,即乙先抵销8万元的债务,乙的债务到期后只支付给丙2万元,剩余的8万元由丙再要求甲清偿。

  (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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