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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3)(利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

  3.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注意事项有三点:

  第一、由于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如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解除合同的协议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第三、如依法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注意事项有四点:

  第一、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

  第二、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三、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约定解除权必须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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