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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1)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单方免除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单独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免除对方的义务。

  协议免除是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协议免除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再如当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时,债权债务也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当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并而消灭。

  【举例】A购买B的一台设备,A需要支付给B设备价款,但B的设备已经向工商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后A企业与B企业吸收合并。这种情况下,A企业和B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抵销不得损害到银行的利益,银行仍享有对该设备的抵押权。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2.《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3.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失效

  (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的返还

  (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是( )。

  A.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B.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D.债权人被债务人吸收合并

  『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终止的情形。选项B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不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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