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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种:

  (1)恢复原状,即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2)金钱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

  (3)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四)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对违约金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违约金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3.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举例】甲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向乙支付一笔200万元定金,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这200万元定金可以抵作合同的价款。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

  4.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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