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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订立合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提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如赠与合同。

  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有三种情况:

  (1)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合同标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四类: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三)数量

  数量包括金额数字和计量单位。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例如中外合作勘查自然资源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这就是此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类似的还有很多,简要了解即可。

  2.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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