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1)保证合同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情形如下:
①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利息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两者都派生于主债权。
②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③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④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2.债权让与的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一并转移,除非有特别的情况。
3.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举例】A欠B1000万元,C作为连带保证人,后B经A同意将600万元债务转让给D,但是没有经过保证人C的书面同意,此时C仅仅对未转让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即对4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怎么办呢?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举例】A欠B800万元,自己提供了一台设备作为抵押物,价值300万元,另外请甲公司为其担保500万元,如果A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此时首先要看约定的清偿顺序,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应优先执行债务人A自己提供的抵押设备担保,其次是甲公司的保证。假设抵押设备是第三人乙公司提供的而非债务人A自己提供的,那么物的担保没有优先性,此时债权人B既可以要求先执行物的担保,也可以先要求保证人甲公司清偿债务。
5.债务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怎么办呢?(孰低原则)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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