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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6.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共同保证),怎么办?

  (1)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举例】A欠B800万元,由甲、乙、丙三家公司为A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当A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B可以要求甲、乙、丙任何的一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乙、丙任何一人承担完后,还可以向主债务人A行使追偿权或要求其他的连带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7.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举例】A欠B100万元,由C提供保证,如果A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40万元财产后,C发现A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万元,于是C将此情况和证据告知了B,但是B却无动于衷,感觉再申请执行比较麻烦,反正也有保证人,干脆直接要求C清偿剩余的部分就结了,但是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B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保证人C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C仅就4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B怠于行使权利的20万元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人的追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例如,A欠B100万,由甲公司做担保,甲为保证人。甲代替债务人A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A追偿,这就是保证人的追偿权。

  如果债权人B要求债务人A承担责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甲公司偿还。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5)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②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③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做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⑥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9、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例如,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甲是债务人,A为保证人。如果甲乙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A提供保证,则A免除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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