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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例如,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甲是债务人,A为保证人。甲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11年10月。保证合同约定,A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2011年8月。此时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以下特别事项:

  (1)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法定期限。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企业作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如果A企业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B银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务人A提起诉讼。假设B银行于2008年4月1日对A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生效之日为2008年6月1日,则B银行可以在2010年 6月1日前对保证人C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于2008年6月1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例如,A向B借款,甲公司为保证人,主合同履行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保证期间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8月15日。则债权人B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假如B于2010年3月18日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10年3月18日——2012年3月18日。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方式

主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中断

中断

中止

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中断

不中断

中止

中止

  保证方式 主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中断 中断

  中止 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中断 不中断

  中止 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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