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四、质押
质押必须转移对质物的占有。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A欠B钱,A用自己的汽车设定质押担保,将汽车移交给B。B又将该车还给A,A将车卖给C,此时B主张质权,法院不予支持。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例如,甲欠乙钱,甲用自己的汽车设定质押,该汽车由C公司占有。自书面通知送达给C时视为移交。C收到出质通知后,仍然接受甲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3.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A欠B钱,A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B。该车由B占有,但是所有权人仍然是A。B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A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A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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