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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乙为甲加工一批货物,乙依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加工完毕后,甲未按照约定的期间支付加工费用,则乙可以留置该货物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例如,A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一批货物,A公司没有支付运费。铁路部门可以留置货物。假设运输的货物为30辆车,运费为一辆车的价值,则铁路部门只能留置一辆车。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7.同一动产上己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6)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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