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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举例】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8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用其厂房为A提供抵押担保。经查,丙是A的子公司,且该担保事项未经丙股东大会的同意。这属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在B银行没有过错的条件下,A和丙对B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B和丙有过错,在A清偿了20万元的条件下,丙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30万元。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举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丙公司用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经查甲向乙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这时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若丙无过错,则丙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若丙有过错,在甲清偿了140万元的情形下,丙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20万元。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乙银行按照约定先提供给甲公司1500万的借款,因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解除了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此时甲需要清偿本息1600万元,同时需要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则丙依旧对这17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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