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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6)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五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A

  【例题·判断题】甲将其租赁给乙使用的汽车出卖给丙,无需征得乙的同意,只需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乙,但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正确答案』×

  五、融资租赁合同

  【举例】租赁公司(出租方)准备与中国铁建(承租方)签订一个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根据中国铁建的要求去某厂家(出卖人)购买中国铁建需要的生产设备,这时租赁公司与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租赁公司与中国铁建签订了租赁合同,出卖人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承租人(向第三人履行)。

  另外,如果租赁公司委托运输公司把设备从厂家处运至中国铁建,则此时还存在一个租赁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

  1.我们主要把握3个主体:买卖合同的主体、租赁合同的主体、运输合同的主体。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相关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六、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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