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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七、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也属于承揽合同,故《合同法》虽将其作为一类有名合同规定,但仍强调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的方式订立。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承包人垫资
针对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垫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的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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