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9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 29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31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49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上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举例:发包人将在建的建筑物抵押给工行银行借款1000万,到期不能偿还。且发包人到期也不能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此时,可以将该建筑物拍卖,对于拍卖所得价款,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工行受偿。 如果发包人欠承包人2000万,该建筑物拍卖所得2100万。拍卖价款应当优先支付建设工程款项2000万。
案例演练:
【例题·简答题】甲某到乙商场购买自行车,经挑选决定购买单价为800元的一辆,当时甲付款600元,约定所欠款200元在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防止这辆车再被别人买走,甲某要求乙商场将其挑选出的车子另行存放。乙商场将该车放在了后院。不幸该车当晚被盗。第二天,乙商场要求甲交清欠款,并不承担自行车被盗的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审理判决此案?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审理此案,判决乙商场返还甲某预付的货款600元。
本案中的自行车是在交付前丢失,其毁损灭失风险责任应由乙商场负责。
【例题·简答题】200×年甲肉联厂与乙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年7月肉联厂所在地区暴雨成灾,造成包括肉联厂在内的多家单位断电,7月9日肉联厂断电后向供电局作了反映。7月10日,其他断电单位均陆续恢复供电,肉联厂却到ll 日才恢复供电,至此,冷库中的猪肉全部变质,损失巨大。肉联厂认为供电局应承担断电和未及时抢修的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肉联厂断电是否属供电局的责任?
『正确答案』(1)肉联厂断电是因暴风雨即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供电局违约所致,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2)供电局直到11日才给肉联厂供电是否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恢复供电顺序,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供电局应该考虑用户不同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恢复供电,至少应给肉联厂与其他用户同时供电。供电局没有正当理由,给肉联厂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负没有及时抢修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简答题】甲答应其养女乙,在乙的婚礼上当众赠给乙一条金项链。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趁甲不在时,擅自将甲收藏的一条金项链拿走。甲要求乙返还,乙称甲已答应赠送项链,拒绝返还。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金项链。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金项链所有权并未转移,甲可以行使撤销权。甲答应乙在其婚礼上当众赠送金项链,是一种附期限的赠与,在所附期限未到来之前,乙无权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对金项链也无所有权。所以甲的诉讼请求成立,乙应当返还金项链。
【例题·简答题】2005年8月29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借款550万元,其中的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3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预先扣除借款期限内的全部利息42.5万元。甲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后付给乙公司507.5万元,乙开据了收据。从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5月5日间,乙公司共还给甲本金235万元及利息15万元。2006年9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300万元欠款。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甲某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按实际借款507.5万元要求乙公司归还本息。扣除已归还的250万元,乙公司还需归还257.5万元,并支付利息。
【 例题·简答题】2000年,甲租用乙的房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2003年,甲因租用的房屋年久失修,乙又无力维修,故提议乙出卖,乙同意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甲,甲表示价格太高不买。此时丙愿意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乙丙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以3.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丙。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影响甲对该房的租用?
『正确答案』(1)《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租赁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合同也不产生影响,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只是承租人和新的所有权人之间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影响甲对该房的租用,直至租赁期满。
(2)甲是否对该房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2)《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同等条件主要是指出卖房屋的价格条件,即出租人告知承租人的房价必须等同于卖给第三人的房价。本案中乙以3.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丙,高于告知甲的3万元价格,况且甲也表示不买,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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