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履行出资人机构的设立
【解释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管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解释4】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出资人享有权利
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解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也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
①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②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③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④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⑤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各级政府的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社会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考点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2010年新增)
(一)国家出资企业
1.国家出资企业的类型
(1) 国有独资企业
(2) 国有独资公司
(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