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1)守法经营,提高效益;
(2)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3)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控制;
(4)完善财会制度,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5)依法建立监事会,加强内部监督,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2)董事会
【解释1】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解释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管理人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5.任期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