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转让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3.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4.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解释】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5.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依规定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B.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C.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D.不得损害交易他方的合法权益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的正确表述: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考点五】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解释】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考点六】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2)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3)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有资产损失的;
(4)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3)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4)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7)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因此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