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手写:
【考点七】外汇与外汇管理体制
(一)外汇
1.外汇的界定
【解释】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2.外汇管理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与1997年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比,主要修订了下列内容:
(1)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
(2)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3)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4)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
(二)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与对象
1.外汇管理机关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2.外汇管理的对象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解释】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考点八】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解释】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
【相关链接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相关链接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查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个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相关链接】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老师手写: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1)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
(2)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特制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