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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进项税额的确定

2010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进项税额的确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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