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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疑难问题答疑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疑难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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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

  【答案】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比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法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刑法》的规定(他法责任),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答案】×

  【解题思路】“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才是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错因分析】考生错选的原因在于,如何正确理解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考生要注意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提问】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这句话怎么理解?到底是调控主体进一步分还是规制主体进一步分?

  【答案】实际上立法主体属于调控主体,执法主体属于规制主体,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进一步区分。

  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

  3、请问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有什么区别?

  【答案】注册资本是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出资后,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可能就不一致了。股东出资额没有全部到位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额全部到位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例如,甲乙丙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承诺出资50万元,乙承诺出资30万元,丙承诺出资20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50+30+20=100万元。在首次出资时,甲实际缴付30万元,乙实际缴付15万元,丙实际缴付5万元,此时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100万元,实收资本=30+15+5=50万元。

  4、如何理解“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答案】只要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以现金出资12000元,乙以自己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经评估作价10000元,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的出资最多为( )。

  A.8000元 B.18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12000+10000+X)×30%=12000,X=18000元。

  注册资本就是甲、乙、丙三个股东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12000+1000+X(设丙的出资是X),那么(12000+1000+X)*30%=12000,因为只有甲是货币出资,所以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样求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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