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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单选专项练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专项练习题,帮助考生备战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 1 页:单选题
第 8 页:单选题答案

  11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时禁止背书的记载。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题针对“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禁止背书。乙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乙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题针对“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该题针对“汇票保证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对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该题针对“汇票追索权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上的抗辩权。(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因此选项AD是错误的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该题针对“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9.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相关规定。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其中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该题针对“汇票追索权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付款的法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该题针对“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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