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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1)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第 4 页: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 6 页: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 7 页: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3】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P8)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解释】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规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P9)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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