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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1)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第 4 页: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 6 页: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 7 页: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P18)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P18)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3、调制权的分配(P19)

  (1)调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市场规制权

  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解释】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P21)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1、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2、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P22)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

  四、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P23)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解释】如果猫和老鼠的权利义务对等,就谈不上“规制、调控”了。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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