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21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87)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89)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100%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88)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解释3】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2003年)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答案】A
【解析】(1)选项AB: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相关推荐:2010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后各科考试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