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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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名(P107)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6年)
A、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合伙人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应当“除名”。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2007年)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D
【解析】选项D属于“除名”。
【例题3·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的是( )。(2008年)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例题4·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9年)
A、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1)选项B:属于应“除名”的情形;(2)选项C: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但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谈不上当然退伙。
【例题5·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是( )。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C
【解析】(1)选项B: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与是否退伙无关;(2)选项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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