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21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
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合营各方(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3、出资方式(P128、P136)
(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出资期限(P129、P137)
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出资额的转让(P132、P137)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P133)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P137)
2、出资比例
(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P127)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P137)
【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P133)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P137)
4、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P139)
【解释】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出资比例取决于法人资格,但所有的合作企业均属于契约式企业,都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5、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P139)
6、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P134)
(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P139)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P133)
(2)合作企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P137)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营企业:4年(P133)
(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P138)
相关推荐:2010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后各科考试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