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21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P139)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单选题)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解释】外国合作者经过财政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回收投资,也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扩大外国合作者的分配比例。总之,不管是税前还是税后,外国合作者是在“利润分配”中通过一定的形式先行回收投资,因此,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如果合作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当首先弥补亏损。
(四)合作期限(P139)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都须审批。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中国的甲公司与新加坡的乙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甲公司出资占70%,乙公司出资占30%。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B、合作期限为10年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答案】BD
【解析】(1)选项A: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2)选项B:合作期限在合同中必须订明;(3)选项C: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4)选项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资企业(★)(P140-143)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链接】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重要机器设备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要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需经审批机关的批准。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B、财产的对外抵押、转让
C、外国投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D、延长经营期限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选项B: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3)选项C: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4)选项D: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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