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上市公司收购
(一)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相关链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例题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2008年)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是( )。
A、财务状况与公司信誉良好的甲上市公司
B、在过去一年中因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乙上市公司
C、丙上市公司已经拥有戊上市公司20%的股份,打算继续收购
D、自然人丁,丁曾经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不可抗力原因,该股份有限公司已在3年前破产关闭
【答案】B
【解析】乙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内存在严重的市场失信行为并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而非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解释】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链接】收购人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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