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权限(★★★)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4)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三)证券服务机构(★)
1、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投资咨询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2010年新增)
1、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 )作出决议。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上市公司董事会
C、上市公司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6条)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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