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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相关财政法律制度(2)

  三、政府采购方式(重点)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就采购事项,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注意单选题)。

  5、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景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总结: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均是“3家以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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