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224)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无关。
【例题1·判断题】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
【解析】债务人乙未向第三人丙履行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判决中,符合规定的是( )。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乙)应当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P22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P225)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P226)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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