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五、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P227)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含义
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有(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答案】D
【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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